宁夏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和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那么宁夏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有哪些规定,宁夏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宁夏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宁夏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62元/月。一类地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

2. 二类地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04元/月。二类地区包括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3. 三类地区固: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858元/月。二类地区包括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

宁夏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 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2. 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3. 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4. 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5. 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6. 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7.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宁夏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2. 国家机关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3.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宁夏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职称奖励宁夏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职称奖励宁夏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一类地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1494元/月;

二类地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1404元/月。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根据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具体如下:

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一)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失业人员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制卡银行(见社会保障卡左上角)任意网点开通金融功能;

(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或通过“职称奖励宁夏失业保险我的宁夏”手机APP、人社12333、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物价上涨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宁夏省]职称奖励宁夏失业保险,宁夏失业补助金是多少

宁夏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失业金领取条件如下:

1、劳动者必须按照相关的法规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缴费业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带来的待遇;

2、劳动者必须是非本人意愿,而导致中断就业的,就比如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已经办理失业登记以及求职登记的。

失业金领取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以及个人按照相关的法规,累计缴费满1年而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

2、缴费满5年而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就可以多领取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能领取18个月;

3、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来进行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宁夏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宁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最新政策:失业保险全区分为三类 领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宁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关于调整全区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行调整。调整 后,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845元调整为962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 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904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85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

宁夏 *** 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17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自治区人民 *** 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前款规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已参加失业保险,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失业保险应当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再就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统筹,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

(二)国家机关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法破产的企业资产变现后,应优先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的确定,以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申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月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或者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费由社保机构统一征收。

社保机构应当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并于每月月底前,全额转入所在地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