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题主可以在宁夏人社厅中搜索这个文件:关于印发《宁夏 *** 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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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文件中对申报中级工程师的年限要求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或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引进的重点院校、重点学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察合格。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与理论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县局级及以上(或自治区级行业协会)授予的业务先进(优秀)工作者,或获得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工程类和建筑工程类奖(等级定额内人员);

(2)参加完成的科研、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应用课题或施工项目报告等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认可;

(3)参加过2项及以上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造价、施工、建设工程管理、监理及实验检测工作;

(4)参加编制国家、地方、行业或专业性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工法、技术规程、规范、定额等工作,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之后,专业理论水平须达到下列要求:

提供参加编写并获审查批准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报告须由2名业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与申报人同专业的专家署名推荐,并给出推荐理由和意见。或在公开出版的建设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一篇(之一作者)。

央企职称怎么换宁夏 *** 自治区人社职称?

换不了,只能重新申报评审。

不是一个系统的并不互通,现在这个其实是很多国有单位离职人员面临的问题。

但有的地方在申报高一级证书的时候可以使用。

[宁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政策

宁夏评职称时公需课一年学完行吗

行。宁夏评职称时公需课一年学完是可行的宁夏 *** 自治区职称,只要在本年度评审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能提供公需科目合格证书即可。宁夏 *** 自治区宁夏 *** 自治区职称,简称宁宁夏 *** 自治区职称,首府银川。位于中国西北内陆地区,东邻陕西,西、北接内蒙古,南连甘肃。

宁夏 *** 自治区人民 *** 关于发布《宁夏 *** 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追加教育。第三条 全区各级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 ***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区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继续教育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行署、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单位负责、条块结合的培训体制。专业技术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综合性培训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七条 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使用。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享有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

(二)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时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继续教育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为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

(五)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对在国内外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或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可根据本单位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确定具体内容。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可采取下列方式组织实施:

(一)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二)参加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境)学习和考察;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地学习;

(六)参加函授、刊授、夜大、业大、电大、自学考试等。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以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为主,依靠各级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培训教育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 ***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按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聘请具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下列途径筹措:

(一)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应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其中企业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中安排;

(三)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费,可按一定比例纳入继续教育工作经费;

(四)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证制度,作为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第十七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有条件而未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人事行政部门不受理该单位职称评定事宜;凡应接受继续教育的对象不按规定参加或参加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年终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续聘或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转换、流动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