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6)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宁夏 ***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利益,严禁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对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采矿者,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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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 *** 设矿产资源专管员,业务上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 *** 批准后施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林业管理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贯彻“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第八条 市人民 *** 有关部门要协助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勘查和开采第九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或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作业,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的范围: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第十一条 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的范围: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地区采矿。
(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准开采的地区;
(二)市人民 *** 确定的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
(三)河流、防洪堤坝、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工业区、居民点的地表、地下安全距离以内;
(四)水源、泉源保护区,对气候、水系、地下水有影响并容易引起地质灾害和水土污染、流失的地区;
(五)封山育林区、幼林区、特种用途林区、铁路、公路两侧有林区;
(六)其他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第三章 办矿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许可证登记费。第十四条 开办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集体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山企业必须有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办矿企业的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办矿条件,核发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土地、林业、水电、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集体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为2-5年;个体采矿者为1-3年;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6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开采的,必须在期满一个月前重新申请核准,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01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宁夏 ***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 *** 。
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第六条 银川市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水利、环保、公安、经贸、工商、电力、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七条 对矿产资源实行规划开采、合理开采,并加强对砂、石等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第八条 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之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第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自治区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之外的,可供开采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县(区)未设机构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 申请采矿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二)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
(三)有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基本知识的管理人员,有储量管理的专职或 *** 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十三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一年为矿区范围预留期;在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已划定矿区范围区域内的其他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手续以及领取采矿许可证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矿区范围不予保留。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一)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矿山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地质资料;
(三)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及文字材料;
(四)经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安全生产措施及方案;
(六)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采矿后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治理方案;
(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凭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划定通知书到工商、税务、土地、林业、电力、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进行开采。
严禁无采矿许可证或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第十七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小型矿山为5年以下;零星分散矿山为3年以下。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开采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宁夏 ***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 *** 必须依法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和依法 *** 的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工商、水利、环保、电力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九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经登记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即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更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零星分散矿产的勘查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后,对大中型勘查报告在3个月内、小型勘查报告在2个月内作出批复。
未经审批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他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地质勘查资料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从事开采活动。第十七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自治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地热、矿泉水、贺兰石和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太西煤、煤成(层)气;
(二)前项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包括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四)矿区范围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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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高级地质勘查专业职称评审公示(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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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高级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评审公示(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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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高级国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公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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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纺织、轻工、建材、冶金、煤炭中级职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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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的一些地质单位
不好意思的告诉你,这些都是事业单位,如果要进,是要像公务员那样参加公开考试的,之后按照成绩高低排序,以1:3的比例面试。你觉得这样算门槛高吗?
这类单位的工资水平大约1500-2000(刚进去的),不算实习期,实习期好像是80%的工资,时间一般是一年。之后嘛,跟着大家走,按工龄、职务、职称之类的套工资,涨工资是一年一涨,但是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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