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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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宁夏评一级教师职称条件
要想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必须二级教师职称任职满5年且年度考核都是合格或以上。同时,还要满足职称评审需要的其他硬件材料,比如荣誉证书,综合奖励,发表的论文等。
国家最新职称评审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该规定。
《规定》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和评审专家条件。
《规定》指出,职称评审要严格遵循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各环节应当符合具体程序规定。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优化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申报评审,探索实行电子证书,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捷化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着眼于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抽查、巡查,对有关问题线索倒查、复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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